浙商银行“浙商e转通”小企业转账pos使用协议
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乙方:(小企业转账POS使用商户) 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浙商e转通”小企业转账POS(简称“转账POS”)办理转账业务等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本协议中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1、“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2、“转账POS”是指浙商银行放置在商户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实现银行卡查询、转账汇款、电话咨询等功能的设备。 3、“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4、“调单”是指因持卡人、发卡机构或本行对已被结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 第一条 双方声明 一、本协议双方均具有/或经授权等方式合法取得签约主体资格,以确保签约有效。 二、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知悉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内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办理转账POS机具安装和受理银行卡业务。 三、协议双方承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为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资金入账,并按约定进行转账;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负责跨行交易的信息记录存证;提供转账POS交易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甲方有权根据风险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各级监管机构以及中国银联报送乙方的风险数据信息。 三、做好乙方及提供的转账POS机具的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可委托第三方 公司,为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业务所需的终端机具安装、回访及终端维护、业务受理培训等服务。对乙方在使用转账POS机具或受理银行卡过程中发生的终端故障,按甲方对外服务承诺及时处理。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回访,有权对乙方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对于未按协议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及时进行整改。 五、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业务经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转账POS绑定结算账户信息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向甲方申报,由乙方填写商户资料变更申请,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转账POS使用资质。当乙方不再具备转账POS使用资质时,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而致使其发出的通知书、其他文件或交易款等到达延误或未能送达,乙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六、乙方出现下列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未按照本协议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涂改交易凭条;不仔细核对签名;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仍未停止违规操作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终端设备,单方面无条件终止本协议,由此带给甲方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申请成为转账POS商户; (二)侧录:乙方和/或乙方员工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转账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乙方和/或乙方员工违反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四)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五)因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七)乙方和/或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犯罪; (八)因经营不善,导致停业整顿、倒闭的; (九)未能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利用转账POS机具非法、违规受理银行卡;擅自转移转账POS机具到异地受理银行卡交易的; (十)利用转账POS机具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一)经银行卡组织认定属于“高风险商户”的; (十二)其它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八、在乙方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常受理业务交易,或由于停业、关闭、破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甲方有权利收回转账POS机具,终止使用协议。 九、甲方对有疑义的交易,有权向乙方查询及调单。甲方对经查实的交易差错有权进行调整。 十、甲方有权对转账POS的业务功能进行调整。 十一、对于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联系追款等事项,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 十二、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协议终止前两年内的交易单据及凭证。本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乙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转账POS使用培训、指导和监督。业务受理人员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转账POS受理银行卡业务。 二、乙方据实填写《“浙商e转通”小企业转账POS商户信息登记表》作为附件,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当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变更转账POS绑定结算账户信息,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负责提供符合转账POS机具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使用转账POS机具。 五、乙方不得将转账POS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转账POS机具。 六、乙方发生业务承包或转让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转账POS机具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要求。乙方违反下列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应将交易凭条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七、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甲方提供的转账POS机具,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 发现甲方提供的转账POS机具遗失、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或乙方员工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转账POS机具损坏、丢失时,乙方应予以赔偿。 八、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时,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受理:出示的信用卡印有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和信用卡特征;卡片上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九、乙方完成转账交易,至少应对打印出的交易凭条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交易凭条单据上打印的受理编号、终端号、(转出)卡号、金额、交易类型、转入方账户、时间、流水号、批次号、授权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交易凭条单据打印的卡号前6位与末4位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核对交易凭条单据打印转入方账户的账号信息;以及甲方规定的其它审核内容。 十、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凭条单据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两年。在此之后如不再保存,乙方应自行销毁,不得外泄。如因乙方交易签购单据保管不善或未尽到本条第八款规定的审核责任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对甲方提出的调单,乙方应在接到调单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交易凭条单据。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风险管理规定,在正常业务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各级监管机构以及中国银联报送乙方的风险数据信息。 十二、乙方如对转账POS交易的账务处理有疑问,有向甲方提出查询的权利。 第四条 收费事项 一、转账POS交易手续费均向转出方的持卡人收取,其中汇款交易按每笔交易金额 %标准收取(最低2元,最高 元);收款交易由转出方对应的发卡行按其公布的跨行转账费率标准收取手续费,本行不再向商户收取手续费。 二、转账POS交易手续费标准以甲方正式对外公告为准。 三、甲方可根据乙方对本行业务的综合贡献度,对乙方使用转账POS汇款交易手续费实行优惠标准。 第五条 转账POS机具 一、根据本协议向乙方布放的转账POS的所有权属于 口甲方 口乙方 口其他 。转账POS所有权归属方为甲方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务受理情况对安装在乙方的转账POS机具型号和数量进行调整。实际安装的转账POS机具型号、数量,以乙方签字确认的单据如“商户终端设备安装/撤机工作单”等中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甲方有权对安装在乙方的POS终端机具按照约定的标准收取终端押金。该押金用于赔偿转账POS机具被损坏、转移或乙方拒绝退还转账POS机具的损失。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检查终端设备无任何损坏,将押金无息退还乙方。如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转账POS机具损坏、丢失或乙方拒绝退还转账POS机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在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若乙方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超出押金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六条 其它 一、除本协议及其附件中已另有规定者外,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其它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其它方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损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或开支。 二、任何一方如因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实际意义时,其它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且该类事件持续时间超过60日,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各方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各方在协议终止前已按本协议条款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发生时,各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各项款项。 五、各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关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包括因履行本协议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代理人和/或各方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及投资人)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无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它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 六、各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七、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至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各方均未有终止协议的书面意思表示,则合作期间将自动延续两年,且延续次数不受限制。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转账POS机具和其它业务受理用品。 八、如各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九、其它补充条款: 。 十、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范为准。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商银行隐私保护条款”
©浙商银行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