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商银通/直联POS入网协议
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甲方同意按本协议中各条款受理浙商银行发行的商卡及中国银联认可的发卡机构发行的 □银行借记卡 □银行信用卡和银行借记卡(以上统称银行卡,下同)进行购货交易或支付服务费用。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职责、义务。 (二)甲方采用:□乙方提供甲方使用的传统POS设备 □乙方提供甲方使用的MIS—POS系统及POS设备 □乙方提供甲方使用的电话POS设备 □其他方式 ,该POS 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受理银行卡。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由乙方为甲方提供银行卡交易结算服务,乙方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将收单净金额(POS 消费金额扣除本协议规定的手续费)及时划入甲方账户,并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差错处理。 (四)甲方按照银行卡交易金额的 %(每笔 元人民币封顶)支付交易手续费。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乙方应做好对甲方的培训、机具保养和故障的及时处理等服务工作,确保甲方能正常受理银行卡。 (二)交易查询及追索规定。合约终止后24 个月内,乙方对合约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三)乙方发现甲方出现虚假申请、以及本协议第五条四款的违规操作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书面通知终止甲方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四)对签购单无签字或签字明显不符而遭持卡人拒付的交易,乙方及发卡机构有权向甲方追索。持卡人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甲方投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收到持卡人投诉后,应在银行卡结算账户开户行配合下,按照《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及时处理。 (五)做好甲方的资金清算工作。为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按约定进行转账;处理银行卡跨行交易;负责跨行交易的信息记录存证;提供POS交易账款、手续费以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六)做好客户投诉的有关工作,对跨行发生的交易、账款、投诉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本着合规、合理的方式处理甲方对此提出的意见。 三、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甲方承诺受理浙商银行发行的商卡以及所有合法的加入中国银联的银行卡。甲方受理银行卡购物、消费结账及预授权等相关业务时,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有效的银行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的服务。 (二)甲方在POS 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原件配套使用,并保证除设备提供方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对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换或加装其他设备。 (三)甲方应负责组织对收银员正确掌握银行卡受理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方法的培训,确保收银员能正常受理银行卡,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并应根据内部人员流动、经营范围变动等情况,及时做好再培训工作。因甲方保管、使用直联POS 密码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甲方在使用POS设备期间发生任何人为损坏或遗失、被盗等,甲方负完全责任,并根据设备受损情况予以赔偿。 (五)甲方如发生停业、倒闭等情况时,应及时归还POS 设备;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及时归还POS设备。 (六)甲方应将乙方提供的受理标识(如“银联”)置于显要位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做好银行卡宣传营销活动。 (七)甲方协助调查义务。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 (八)甲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受理标识牌、POS 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如确需委托或转让,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九)如因故障不能使用POS 设备需手工压单操作的,甲方须按各发卡银行的手工压单操作规范进行压卡,并遵守各发卡机构信用卡章程。 (十) 甲方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甲方未核对交易签购单信息或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无法举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甲方调阅交易凭证。 四、POS业务受理规程 甲方按下列规定受理银行卡,因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一)甲方受理银行卡时必须先审卡。审卡内容包括:卡片应贴有“银联”标识或乙方认可的银行卡及其它支付介质等;卡片上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 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 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内;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二)甲方收银员审卡,对不符合审卡要求的卡片应拒绝受理。如果收银员对卡片有效性难以判断,应联系乙方。 (三)采用个人密码方式的银行卡,持卡人应输入个人密码。 (四)交易成功须打印交易凭证。收银员在核对交易金额以及凭证上打印交易账号和卡号相符后,交持卡人签名确认。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如果持卡人签名明显不符或终端显示“联系发卡行”,收银员应通过乙方联系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身份进行确认。 (五)采用电话POS(不带打印功能)的,由甲方收银员填写购货单据,购货单据应有卡号、交易金额、交易日期,并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六)采用电话POS的,甲方收银员必须审核终端显示“交易成功”,同时查询交易款项是否到账,确认款项到账后,才能发货。 五、保密和违约处理 (一)甲乙双方对协议事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各方出具的资料予以保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履行协议或损害对方利益的,应对被损害方作出相应的赔偿。 (二)甲方变更或发生以下事项时须及时向乙方申报,由甲方填写商户资料变更申请并提交至乙方。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收到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而致使其发出的通知书、其他文件或交易款等到达延误,或未能送达,甲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1、甲方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联系方式(电话和传真)、银行账号等事项及其变更; 2、甲方所有权结构变更,如合作伙伴变换; 3、甲方经营许可终止。 (三)甲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保密规定,违反以下要求需承担相应责任: 1、除交易需要或法律要求,甲方不得将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转为他用或披露给第三方; 2、甲方必须将包含账户及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3、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四)甲方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以现金方式退货等。 六、协议终止与变更 (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可不受本协议中有关协议有效期条款的约束,即时解除协议,并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且有权将甲方列入不良商户名单: 1、三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仍拒不改正的; 2、有欺诈行为的; 3、三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4、三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查询查复业务的; 5、违反“一柜一机”原则,与多家银行重复签约的; 6、经相关方申诉,乙方确认的严重违规行为。 (二)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持续有效。签约任何一方如要求终止本协议,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双方必须继续履行协议直至完成在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未了责任后,协议方可终止。 (三)协议终止时,甲方应退还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宣传品上所有乙方及银联受理的标志清除。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甲方未能及时地将乙方及银联受理的所有标志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事项与说明 (一)纠纷解决。甲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他纠纷,应由甲方与持卡人直接解决,乙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交易差错争议。发生交易争议时,根据有关规定,经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定由甲方承担交易责任的,乙方有权并有义务从甲方账户中扣划该款项;若裁定由持卡人承担交易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银行卡结算账户开户行及发卡行协助从持卡人账户中扣划该款项。 (三)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网上申请,与甲方进行接洽,并有权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电话POS或直联POS。 (四)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或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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